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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关键要压实责任

发表日期:2016-12-09   文章来源:三水区委组织部 分享至:

朱凯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把责任挺在前面,以责任追究压阵”,构建了闭环的责任体系,可谓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对于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升选人用人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压实责任,细化责任内容是前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清楚、落实下去,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攻克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这个难题。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责任主体认为干部选拔任用是组织部门的主业,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就应是组织部门一家之事,其他单位无需插手、无从“下手”。对此,《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了集体把关、具体分工的“查病”体系,为各责任主体履行选人用人责任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

  压实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是关键。强化责任担当既要见思想,更要见行动,在落实选人用人责任上不打折扣,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中不搞变通。在实际工作,个别纪检监察机关在对拟任用人选的廉政情况作出意见时,往往只提供一些历史性的信访举报等相关情况,对干部是否廉洁却不够担当、不敢表态,不能提供结论性意见。对此,《意见》提出,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有关责任主体及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可评价,增强了履职尽责的压力和动力。

  压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以往的工作思路是重“带病”干部的法纪处理,轻“失察”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使一些责任主体在履行自身“查病”职责时不认真、不严肃。对此,《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选人用人失察情形,对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特别要对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倒逼相关责任主体用好手中权、守好责任田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作者系三水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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